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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2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大庆中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志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2551号原告中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法定代表人王伟东。委托代理人肖多余,女,1968年11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代理人王彦红,女,1972年8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让胡路区。被告朱志伟,男,1983年2月,住大庆市让胡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中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中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中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朱志伟已经交款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中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雪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凤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