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黄锡伟与陈家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锡伟,陈家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黄锡伟,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2519。被执行人:陈家发,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7216。关于申请执行人黄锡伟与被执行人陈家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端法民四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陈家发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家发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家发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财产权合共人民币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坤朝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伍明宇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