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裕民一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琚四清与王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裕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裕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琚四清,王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裕民一初字第186号原告:琚四清,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吕保安,系裕民县百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玲,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裕民县。委托代理人:朱嵩,系新疆文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琚四清诉被告王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琚四清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琚四清申请撤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琚四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投递费55元,共计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琚四清负担。审判员 王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彦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