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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行监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四川荥经县特种合金厂诉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申诉案驳回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川行监字第5号四川荥经县特种合金厂:你厂因诉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雅安市人社局),第三人金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雅行终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以原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证据不足,违法裁判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复查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构成工伤的三个要素。金富国和雅安市人社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2013年6月29日早上,金富国在四川荥经县特种合金厂(以下简称荥经特种合金厂)上班时,不慎被提升机上的推料车撞伤头部,当晚22时左右被同事发现昏迷不醒并有呕吐等症状后,送往医院抢救。雅安市人社局根据金富国提供的申请和证人证言、医院的诊断证明等,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委托鉴定机关做了司法鉴定,综合以上材料,做出了雅人社险(2013)2-76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荥经特种合金厂提供的证人证言只能证明发现金富国昏迷、呕吐的时间是当晚22时左右的事实,但金富国和雅安市人社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2013年6月29日早上,金富国在荥经特种合金厂上班时,不慎被提升机上的推料车撞伤头部,当晚22时左右被同事发现昏迷不醒并有呕吐等症状后,送往医院抢救。雅安市人社局根据金富国提供的申请和证人证言、医院的诊断证明等,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委托鉴定机关做了司法鉴定,综合以上材料,做出了雅人社险(2013)2-76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荥经特种合金厂对此问题未向法院进一步提交证据材料予以反驳,以证实当天早上未发生金富国头部撞伤的事件,因此,荥经特种合金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一审法院维持雅安市人社局作出的雅人社险(2013)2-76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二审驳回荥经特种合金厂的上诉,予以维持也是正确的。因此,你厂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