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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执复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李国柱与申请执行人王强复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柱,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复字第20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李国柱,男,1948年10月出生,汉族,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申请执行人王强,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复议申请人李国柱不服临河区人民法院(2015)临执异字第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李国柱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李国柱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申请人李国柱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明 强审判员 樊 宏 图审判员 吉日嘎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