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诉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曹火旺和安庆市三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火旺,安庆市三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诉保字第00050号申请人:曹火旺,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宿松县人,住安徽省安庆市。被申请人:安庆市三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张新亮,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曹火旺因与被申请人安庆市三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庆市三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使用权采取诉前保全,查封限额为60万元。曹亮已向本院提供宿松县双赢加油站土地使用证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曹火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安庆市三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松国用(2007)第(xxxx)号土地使用权证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予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限额为人民币6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何铸钢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余燕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