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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登民二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矿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矿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登民二初字第64号原告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工商,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景东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米宗周,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矿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郑州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秦法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峰,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合适,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矿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具备调解的可能为由,申请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蒋雪丽审 判 员  吴 莹人民陪审员  屈松林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琳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