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登民二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矿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矿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登民二初字第64号原告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工商,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景东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米宗周,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矿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郑州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秦法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峰,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合适,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矿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具备调解的可能为由,申请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蒋雪丽审 判 员 吴 莹人民陪审员 屈松林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琳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