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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执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华丽与杨建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丽,杨建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268-1号申请执行人:华丽,女,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杨建菊,女,汉族住什邡市。华丽与杨建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建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华丽对此予以书面认可,并且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什邡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欧阳大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 令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