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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执字第01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刘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西娟,刘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1235-1号申请执行人安西娟,女,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安家庄村民,住该村2组144号付1号。被执行人刘军平,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安家庄村民,住该村1组19号付1号。申请执行人安西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07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军平给付其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53559.21元及案件受理费657元,共计535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军平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安西娟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本案执行期限已届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执字第012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