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宋鑫鑫与王泽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鑫鑫,王泽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78号原告宋鑫鑫,男,32岁,汉族,白山市人,现住白山市靖宇县。被告王泽强,男,36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鑫鑫诉被告王泽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鑫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返还给原告宋鑫鑫。审判员 韩春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一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