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中法执恢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孙庆平与青冈县工贸建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庆平,青冈县工贸建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中法执恢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孙庆平,住青冈县。被执行人青冈县工贸建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继付,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绥民二商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孙庆平与青冈县工贸建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青冈县工贸建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青冈县祚岗乡革新村青冈县工贸园办公楼西数第1栋面积8000平方米钢结构厂房和第2栋面积5000平方米钢结构厂房进行评估作价,将已评估作价的房屋,委托绥化市裕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拍卖,经三次拍卖未能变价,现申请执行人孙庆平申请以物低债,该房屋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为4,506,000.00元。截止2015年4月2日,被执行人青冈县工贸建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8,727,080.00元(其中包括本金4,760,000.00元、迟延履行金3,855,600.00元、评估费50,000.00元、诉讼费11,520.00元、执行费47,460.00元、拍卖实际支出费2,500.00元),扣除以物抵债接收房屋价款4,506,000.00元,尚欠申请执行人4,221,080.00元。经查,被执行人青冈县工贸建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孙庆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冈县工贸建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孙庆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冈县工贸建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晓龙审 判 员 尹 旭代理审判员 李东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毕成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