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荣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1805号原告荣某,女,生于1975年11月2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被告黄某,男,生于1974年9月2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盛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