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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荣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1805号原告荣某,女,生于1975年11月2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被告黄某,男,生于1974年9月2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盛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