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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朱永伟与朱永伟、徐彩桃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朱永伟,徐彩桃,陈培翰,曹光海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166号原告: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开云。委托代理人:李荣。被告:朱永伟。被告:徐彩桃。被告:陈培翰。被告:曹光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永伟、徐彩桃、陈培翰、曹光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70元,减半收取3335元,财产保全费2310元,合计5645元,由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美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秀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