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法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世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谢世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法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764252-1,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被执行人:谢世万,1982年2月14日生,现住广西贺州市平桂管理区公会镇又洋村5组6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贺民三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判决,向被执行人谢世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世万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谢世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谢世万存款103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祚著审 判 员 黄 毅代理审判员 周成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龚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