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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吉林省正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冬秀、陈湘泉、陈铁军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正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铁军,陈湘泉,张冬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64号原告吉林省正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华,董事长。被告陈铁军,男,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告陈湘泉,男,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告张冬秀,女,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正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铁军、陈湘泉、张冬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正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吉林省正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炳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