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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程爱华与济宁市兖州区旧关相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爱华,济宁市兖州区旧关相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798号原告:程爱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旧关相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建设路454号。法定代理人:段作强,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中会,兖州九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爱华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旧关相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交上物业费了,等到市里把补偿款发下来之后,如果物业公司再扣减这笔钱,我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树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祥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