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均田与秦玉东、杨步全、张明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均田,秦玉东,杨步全,张明普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161-1号申请人王均田,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被申请人秦玉东,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被申请人杨步全,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被申请人张明普,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申请人王均田与被申请人秦玉东、杨步全、张明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价值35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秦玉东在岚山渔业局的鲁岚渔61***/61***号渔船燃油补贴款200000元予以冻结。二、将被申请人秦玉东在岚山农村商业银行东潘支行的存款68533元(账号为91104011001620077****)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对外支付。三、将被申请人杨步全在岚山农村商业银行东潘支行的存款51467元(其中622319110749****账号内1467元;622319110750****账号内2000元;911040110010100364***账号内30000元;91104011001620007****账号内13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观海路分理处的银行存款5000元(账号为622848233215592****)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对外支付。四、将被申请人张明普在岚山农村商业银行东潘支行的存款25000元(账号为622319110565****)、在中国农业银行观海路分理处的银行存款5000元(账号为955998233214137****)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对外支付。五、将申请人王均田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吴磊所有的鲁LC****号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隐匿、抵押、变卖、毁损。申请��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文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