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4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与谢洪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谢洪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097号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140号,组织机构代码C5611386-1。负责人袁子成,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温健飞,男,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谢洪祥,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与被告谢洪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素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