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宏与孟召军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孟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李宏,男,45岁,汉族,无职业,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孟召军,45岁,汉族,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李宏与孟召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孟召军主动履行了本次执行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生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左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