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苏来德与郑大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大标,苏来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6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大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来德。上诉人郑大标因与被上诉人苏来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美民一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郑大标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减交或者缓交案件受理费9904元,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同意郑大标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并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符玉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立夫、袁蓉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郑大标到庭参加诉讼,苏亚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本院要求郑大标于2015年5月12日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并告知其如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将按其撤回上诉处理。郑大标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郑大标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应当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第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大标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符玉梅代理审判员 陈立夫代理审判员 袁 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