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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保群与考洪杰、颜凯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群,考洪杰,颜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88号原告:李保群,女,1969年10月出生,汉族,住凤台县。委托代理人:谢晓艳,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考洪杰,女,汉族,1964年11月生,汉族,住凤台县。被告:颜凯,男,1963年10月生,汉族,住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群与被告考洪杰、颜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考洪杰、颜凯位于万嘉购物广场8号楼的房屋(凤台字第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丙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考洪杰、颜凯位于万嘉购物广场8号楼的房屋(凤台字第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丙号)3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童维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