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薛永玲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永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64号罪犯薛永玲,男,1963年1月2日出生,高中文化,汉族。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分监区服刑。湖南省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9月3日作出(1989)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薛永玲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9月8日作出(1989)刑一终字第37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交付湖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9月23日作出(1993)湘刑执字第2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1994年12月6日经福建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六个月,长期未归,2011年12月3日被建阳监狱追逃小组截获并押解收监,2011年12月9日交付建阳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薛永玲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均达8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服从分工,从事服装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2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22.8分,2012年、2013年、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2.8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永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12月3日至2021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