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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执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崔德风与高建国辞职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德风,高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00071号申请人崔德风。委托代理人王淑梅。被执行人高建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4)鹿民一初字第020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建国履行(2014)鹿民一初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内容,即被告高建国、崔雅良到崔德风住处轮流伺候。从高建国起每一年为一期,二被告轮流交替(如本人因故不能亲自伺候,可由本人雇人伺候)。但被告高建国雇人伺候崔德风两个月后(2015年1月11日-2015年3月10日),由于家庭矛盾的原因,致使保姆刘日海无法正常工作而辞职。之后,高建国给付雇保姆的费用3000元后,不再继续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建国及其家庭成员高惠平在银行的存款31500元(雇用保姆的费用每月按3500元计算,2015年4月-12月共计9个月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玉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