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0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褚平生与袁建国、汤桂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平生,袁建国,汤桂平,顾仁进,鲍桂祥,叶宏,刁家明,江苏汇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0879号申请执行人褚平生。被执行人袁建国。被执行人汤桂平。被执行人顾仁进。被执行人鲍桂祥。被执行人叶宏。被执行人刁家明。被执行人江苏汇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商井1-8号。法定代表人汤桂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褚平生与袁建国、汤桂平、顾仁进、鲍桂祥、叶宏、刁家明、江苏汇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民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月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