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675号原告黄某某,女被告朱某甲,男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蕾独任审判。本案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被告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2008年,原告在上海打工时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当时被告隐瞒自己已离过一次婚和有两个孩子的事实,交往中原告得知被告未与前妻离婚,被告又以已与前妻分居哄骗原告。由于被告婚前采取隐瞒哄骗,婚后被告吸食毒品后又实施家庭暴力,还欠大量的赌博和吸毒债务,婚后被告嫖、赌博和吸毒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诸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朱某甲辩称:200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时原告就知道被告有老婆和孩子,被告也是经原告同意后才与老婆离婚。结婚后,被告的确在外赌博,欠了近人民币400万元的债务,其中200万元是赌债,还有200万元是用于双方同居至今将近六年的家庭生活的一切开销,包括租房和生活开销,因为原、被告都没有工作。2008年认识原告之前,被告曾经吸过毒,但认识原告之后被告再也没有吸过毒。200万元赌债中有一部分是向原告的姐姐借的,至今未还。另外,被告没有对原告进行家庭暴力,只是骂过原告,但没有打过原告。原告现在起诉离婚是因为原告在外有外遇,不是因为被告赌博、吸毒。原告曾亲口说过,只要允许原告在外找外遇,可以不离婚。原告嫌弃被告穷,要找有钱人,所以原告要离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告之前已经两次离婚,并且被告戒赌已有半年了,现在又在工作,外面的债务被告会和父母协商归还的,双方还有个孩子,故不同意离婚,要求夫妻和好。经开庭审理查明:2008年,原告在青浦打工时经人介绍认识被告。2009年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当时被告与第二个妻子还未办理离婚手续。2012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0月8日,原、被告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朱某乙。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好。生活中,原、被告因被告参与赌博及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等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10月,原告带着孩子回老家。之后,被告到原告老家去过两次。2015年3月,原告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朱某乙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等,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生活中,原、被告因被告参与赌博及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等琐事发生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审理中,被告表示已戒赌,并有工作。因此,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关心、多沟通交流,正确处理好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原告给被告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鉴于本案被告不同意离婚,而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不足,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某要求与被告朱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燕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