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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刑初字第00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程亚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程亚均,程琳凯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刑初字第00127-1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蚌埠市蚌山区。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程亚均,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通江县,汉族,无业,住所地通江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卢佩伟,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程琳凯,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通江县,汉族,无业,住所地通江县。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蚌山检公诉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亚均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决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同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人程亚均,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程琳凯的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撤回对被告人程亚均、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程琳凯的起诉。审 判 长  张 勇代理审判员  郭德峰人民陪审员  张有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生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