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汤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274号原告汤某,女。被告陈某,男。本院受理原告汤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汤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审判员 刘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