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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汤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274号原告汤某,女。被告陈某,男。本院受理原告汤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汤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审判员  刘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