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诉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仙桃市雅都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咬荆州市津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仙桃市雅都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荆州市津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诉保字第00028号原告仙桃市雅都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经济开发区杜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炎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荆州市津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开发区三板桥村九组。法定代表人高俊,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桃市雅都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市津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桃市雅都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荆州市津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7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雅都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荆州市津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70000元予���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德博人民陪审员 余泽阳人民陪审员 沈华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