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丰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倪某甲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甲,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丰民初字第83号原告倪某甲。法定代理人倪某乙。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甲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甲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某甲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剑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