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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丰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倪某甲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甲,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丰民初字第83号原告倪某甲。法定代理人倪某乙。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甲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甲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某甲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剑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