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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峄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孙守义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守义,孙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峄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孙守义,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枣庄市峄城区坛山办事处徐楼村586号。被执行人孙中军,男,1961年7月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3)枣峄执字第5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孙中军的银行存款70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中军银行存款7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