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文光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文光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032号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杨斌。委托代理人杨耀洪,男,汉族,1989年9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系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文光辉,男,汉族,1972年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光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文光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文光辉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蒲 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双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