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执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辉与孙长卿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孙长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七执字第97-1号申请执行人李辉被执行人孙长卿申请执行人李辉与被执行人孙长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七民初字第201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孙长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15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七民初字第2015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恩家执行员 牟锦辉执行员 桑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艺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