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徐春荣与庞佳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荣,庞佳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420号原告徐春荣。被告庞佳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荣与被告庞佳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春荣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春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春荣负担。审判员 陆菊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万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