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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都塔林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长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都塔林食品有限公司,林长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都塔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60047XX-X。被执行人林长兴,男,196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周田镇狮石管区三角河南七横巷**号。身份证号码:4405281962********。本院委托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金都塔林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长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招执字第3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祥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