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二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黄山屯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阳支行与胡丽云、姚冬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屯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阳支行,胡丽云,姚冬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二初字第00113号原告:黄山屯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负责人:方德平,行长。被告:胡丽云,女,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姚冬发,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屯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阳支行诉被告胡丽云、姚冬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屯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阳支行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胡丽云、姚冬发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案外人黄山屯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坐落于屯溪区黎阳镇砚忠街60号房产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屯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胡丽云、姚冬发银行账户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二、停止办理黄山屯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屯溪区黎阳镇砚忠街60号房产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