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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商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三赢建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徐绍山、尤翠梅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三赢建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徐绍山,尤翠梅,季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商初字第00252号原告:连云港三赢建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栋梁,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进,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绍山。被告:尤翠梅。被告:季洋。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三赢建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三赢建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梦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