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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青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青民初字第64号原告陈某某,女,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杨某某,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请求撤回起诉,这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世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