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青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青民初字第64号原告陈某某,女,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杨某某,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请求撤回起诉,这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世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