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执字第0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云埃生与刘引莲、云兴玉、刘海雄、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埃生,云兴玉,刘引莲,刘海雄,高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佳执字第00007-3号申请执行人云埃生,男,汉族。被执行人云兴玉,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引莲,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海雄,男,汉族。被执行人高建平,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佳执字第0000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引莲名下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惠泉路北房屋(产权号091425**)一套。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兑现了所有执行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引莲名下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惠泉路北房屋(产权号091425**)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武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宁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