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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2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邓广林与张文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广林,张文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2260号原告邓广林。被告张文浩。委托代理人何煦,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广林诉被告张文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同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广林及被告张文浩的委托代理人何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广林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2月26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原告借款6万元,言明半个月归还并出具借条一张。到期被告未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拖再拖。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6万元;二、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6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26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三倍计算)。被告张文浩辩称:借款4万元有转帐凭证,被告予以认可,但另外现金2万实际是利息,不予认可。借款利息未作出约定,故不同意支付。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6日,被告张文浩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邓广林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肆万元打卡,贰万元现金)现金已收到贰万元整。已车浙ABXX**为抵押。”关于借款资金,原告声称4万元通过银行转帐,2万元给付现金。被告对收到4万元予以认可,但否认收到现金2万元。借条中约定的抵押双方未实际办理抵押手续。以上事实,有借条、银行明细对帐单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在借条中已明确承认已收到现金2万元,故其对于未收到该笔现金款项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借贷双方未对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进行约定,原告在合理期限内要求被告归还,被告仍未能归还,应当依法支付逾期利息。但原告主张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于法不符,本院确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文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邓广林借款6万元;二、被告张文浩支付原告邓广林逾期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3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张文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