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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岑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阚某某等人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岑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某某,田某某,姚某某,谢某某,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岑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岑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阚某某,男。2014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岑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转为逮捕,现押于岑巩县看守所。被告人田某某,男。2014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三穗县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岑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转为逮捕,现押于岑巩县看守所。辩护人田应弋,贵州永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姚某某,男。2014年4月23日因盗窃被三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三穗县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岑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9日被岑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岑巩县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男。2003年1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岑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转为逮捕,现押于岑巩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男。2015年1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岑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被岑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岑巩县看守所。岑巩县人民检察院以岑检公诉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阚某某、田某某、姚某某、谢某某、杨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岑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阚某某、田某某、姚某某、谢某某、杨某,辩护人田应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起诉指控,1、2014年10月21日晚,尹某某(在逃)邀约被告人田某某、姚某某、田某贵(另案处理)到三穗县台烈镇绞颇村排坊沟将杨某明家的一棵尾叶紫薇树根(喊名:马利光)盗走。案发后,尹某某担心事情败露,便与被告人田某某将所盗的尾叶紫薇树根损毁,丢弃到剑河县展架大桥下的清水江中。经三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尾叶紫薇树根价值5000元。2、2014年11月中旬,被告人阚某某经过岑巩县羊桥乡时,在羊桥乡羊桥村新街组龙某家房屋前的空地上看到有楠木树根,便产生了盗窃的想法。2014年1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阚某某邀约被告人田某某、谢某某、杨某分别驾驶一辆皮卡车和一辆面包车由三穗县到岑巩县羊桥乡。因两辆车无法装载完楠木树根,被告人阚某某就要被告人田某某打电话给尹某某(在逃),叫其再开一辆车来,尹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姚某某并一起驾驶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到达岑巩县羊桥乡会合。凌晨2时许,被告人阚某某、田某某、姚某某、谢某某、杨某、尹某某分别将楠木树根装到三辆车上并运回三穗县,堆放在被告人阚某某家屋前的公路边。由于害怕被发现,被告人阚某某又将楠木树根转移到三穗县污水处理厂厕所内,然后向被告人田某某、姚某某、谢某某、杨某、尹某某称已把楠木树根出售,分给每人2600元人民币。经岑巩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楠木树根价值34220元。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姚某某于2015年1月9日主动到岑巩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田某某于2015年1月11日主动到岑巩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杨某于2015年1月16日主动到岑巩县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阚某某、田某某、姚某某、谢某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田某某、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谢某某、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阚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其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和退赃的量刑情节,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田应弋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田某某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偶犯,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姚某某、谢某某、杨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4年10月21日晚,尹某某(在逃)邀约被告人田某某、姚某某、田某贵(另案处理)到三穗县台烈镇绞颇村排坊沟将杨某明家的一棵尾叶紫薇树根(喊名“马利光”)盗走。案发后,尹某某担心事情败露,便与被告人田某某将所盗的尾叶紫薇树根损毁,丢弃到剑河县展架大桥下的清水江中。经黔东南州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尾叶紫薇树根价值3000元。2、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阚某某经过岑巩县羊桥乡时,看到位于羊桥乡羊桥村新街组龙某家房屋前的空地上存放有楠木树根。2014年1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阚某某邀约被告人田某某、谢某某、杨某分别驾驶一辆皮卡车和一辆面包车由三穗县到岑巩县羊桥乡。因两辆车无法装载完楠木树根,被告人阚某某就要被告人田某某打电话给尹某某(在逃),叫其再开一辆车来,后尹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姚某某并一起驾驶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到岑巩县羊桥乡会合。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阚某某、田某某、姚某某、谢某某、杨某、尹某某分别将楠木树根装到三辆车上并运回三穗县,堆放在被告人阚某某家屋前的公路边。由于害怕被发现,被告人阚某某又将楠木树根转移至三穗县污水处理厂厕所内,然后向被告人田某某、姚某某、谢某某、杨某、尹某某谎称已将楠木树根出售,并拿给每人2600元人民币。经岑巩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楠木树根价值3422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姚某某于2015年1月9日主动到岑巩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田某某于2015年1月11日主动到岑巩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杨某于2015年1月16日主动到岑巩县公安局投案。被盗的楠木树根已全部被追回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由于田某某、姚某某的主要犯罪地在贵州省岑巩县,三穗县森林公安分局决定将三穗县台烈镇绞颇村杨某明家林木被盗窃案移送岑巩县公安局管辖。2、被害人赵某芝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1日晚上,她家位于“美声沟”田埂上的一根树子被人偷挖走了,那根树子有2个树桩,小的树桩是大的树桩盘根长起来的,大的树桩有30公分左右、高1米左右,小的树桩有15公分左右、高1米左右。3、被害人甘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2月份左右,其与杨某华、杨发某、杨伯某四人一起到石阡县去花了四万多元钱买了十多个楠木桩,后来就将楠木桩全部存放在岑巩县羊桥街上龙某海家门口。2014年11月18日8点过钟,其去供电所上班时路过龙某海家门口,发现楠木桩全部不见了,然后就报警。后来在派出所查看监控录像时,才知道楠木桩是2014年11月18日凌晨2点30分被人用两辆面包车和一辆皮卡车偷运走的,车子是朝天星方向走的。4、被害人杨某华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账目表,证实2014年2月份左右,其与甘某、杨发某、杨伯某四人共同出资在石阡、江口买了十多个楠木根,存放在羊桥乡新街“龙某宾馆”门口。2014年11月18日凌晨3点钟左右被盗走。5、被害人杨江某(即杨伯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2月份左右,其与甘某、杨发某、杨某华四人合伙在石阡、江口购买了十多个楠木根,存放在羊桥街上“龙某宾馆”门口(即龙某海家门口),2014年11月18日凌晨3点钟左右被盗走。6、证人武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被盗“马利光”树根照片,证实2014年10月18日,三穗县一个姓尹的人用微信与他联系出售“马利光”树根,并发了树根照片给他,大概在2014年10月22日,姓尹的人打电话给他说树根已经挖得了,让他到三穗去看,他开车到三穗后,姓尹那个人带他去看树根,当时有两根树根,一根在车上,一根在地上,地上那根就是图片上那根,因为那根树根的盘根很明显。后来他与姓尹的人讲成以5000元出售,但最后没有交易成功。7、证人杨某和的证言,证实农历2014年9月28日晚上,位于其家门口杨某明家的马利光树子被偷挖,那根树子是一个树兜长起来的两个树桩,一大一小,大概有1米高。8、证人袁某明的证言,证实2014年农历2月份,杨某华、杨发某从他那里以4万多元购买了十多个楠木根。9、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阚某某从他那里借了一辆墨绿色的江淮牌皮卡车(车牌号为贵HK23**),借了有半年多。10、证人刘某菊的证言,证实阚某某跟她说过阚某某得和别人到羊坪偷树根的事。11、证人杨某坤的证言,证实其在4个月前租了一辆红色五菱之光面包车,用了40多天后就拿给其弟弟杨某使用了。12、被告人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与田某某、姚某某、谢某某、杨某一起在岑巩县盗窃楠木树根的经过。13、被告人田某某在三穗县森林公安分局的第二次供述以及在岑巩县公安局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21日晚上,其与尹某某、姚某某、田某贵到三穗县台烈镇绞颇村排坊沟偷挖杨某明田边的马利光树根以及销毁树根的经过,以及2014年11月17日-18日其与阚某某、姚某某、谢某某、杨某、尹某某在岑巩县盗窃楠木树根的经过;还证实其于2015年1月11日主动到岑巩县公安局投案的事实。14、被告人姚某某在三穗县森林公安分局的第二次供述以及在岑巩县公安局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21日晚上,其与尹某某、田某某、田某贵到三穗县台烈镇绞颇村排坊沟偷挖杨某明田边的马利光树根的经过,以及2014年11月17日-18日其与阚某某、田某某、谢某某、杨某、尹某某在岑巩县盗窃楠木树根的经过;还证实其于2015年1月9日主动到岑巩县公安局投案的事实。15、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1月17日-18日其与阚某某、田某某、姚某某、杨某、尹某某在岑巩县盗窃楠木树根的经过,以及其于2015年1月9日主动到岑巩县公安局投案的事实。16、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1月17日-18日其与阚某某、田某某、姚某某、谢某某、尹某某在岑巩县盗窃楠木树根的经过,以及其于2015年1月16日主动到岑巩县公安局投案的事实。17、同案犯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与田某某、姚某某、田某贵一起到三穗县台烈镇绞颇村排坊沟偷挖杨某明田边的马利光树根以及联系买家、销毁树根的经过。18、同案犯田某贵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与尹某某、田某某、姚某某一起到三穗县台烈镇绞颇村排坊沟偷挖杨某明田边的马利光树根的经过。19、黔东南州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州价认(2015)2号价格鉴定意见书、岑巩县价格认证中心岑价认鉴字(2014)42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杨某明家被盗的树根属尾叶紫薇,价值人民币3000元;甘某等人被盗的楠木树根价值人民币34220元。20、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概况。21、辨认笔录,证实田某某辨认涉案尾叶紫薇的盗挖地和藏匿地的情况;阚某某辨认作案现场、藏匿赃物现场以及同案人的情况;谢某某、姚某某辨认同案人的情况;李某辨认出阚某某就是给其借车的人。22、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盗的楠木树根已被依法扣押并发还给失主。23、过磅单及赃物装车照片,证实被追回的楠木树根净重1180公斤。24、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03)黔东刑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及三穗县公安局穗公八弓行罚决字(2014)2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谢某某、姚某某有前科的事实。25、三穗县八弓镇桥头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岑巩县看守所出具的表现情况及收款收据,证实被告人田某某在案发前以及被关押期间表现较好,有悔罪表现。26、户籍证明,证实五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阚某某、田某某、姚某某、谢某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阚某某、田某某、姚某某、谢某某、杨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阚某某、谢某某、杨某在本案中实施盗窃行为一次,盗窃财物共计价值34220元;被告人田某某、姚某某在本案中实施盗窃行为二次,盗窃财物共计价值37220元。五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相互配合,所起作用相当,故不予区分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姚某某、谢某某、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阚某某在庭审中亦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盗楠木树根已全部被追回并发还失主,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田某某有自首等从宽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二、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三、被告人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四、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五、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芝伟代理审判员  杨 令人民陪审员  黄贵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欧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