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吴正必与郑国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正必,郑国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657号原告吴正必,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孙启富,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郑国勇,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负责人薄振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正必与被告郑国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正必以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正必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正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2元,由原告吴正必负担。审判员 蔡宏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