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南民初字第2162号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阳光壹佰国际新城东园6号楼。法定代表人黎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玉艳,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刘旭。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家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莉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