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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金华市现代房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市现代房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民初字第548号原告: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双溪西路620号。法定代表人:傅桂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新,公司员工。被告:金华市现代房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迎宾大道建科大楼五楼。法定代表人:沈锦旺。原告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现代房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陆海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 梦 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