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龙吉军与沈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181号原告:龙吉军。被告:沈战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吉军与被告沈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吉军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龙吉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吉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吉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平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