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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民一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一初字第169号原告常某某,男,汉族,1973年5月11日生。被告谢某某,女,汉族,1981年2月23日生。原告常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祁大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