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潘菊平诉被告张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448号原告潘菊平,女,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张进营,男,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娥,女,195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尚专政,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菊平诉被告张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菊平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菊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菊平撤回起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潘菊平负担。审判长 耿建立审判员 金根周审判员 李喜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亚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