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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一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傅志玲与黄利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志玲,黄利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1861号原告傅志玲,木工。委托代理人王小虎,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利明,驾驶员。委托代理人周双泉,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带湖72号。法定代表人陈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波,该公司员工。原告傅志玲诉被告黄利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罡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志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小虎,被告黄利明委托代理人周双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志玲诉称,2014年7月8日,被告黄利明驾驶赣E×××××号货车,途经广丰县永丰街道东门头路段时,碰撞到行人黄利明,造成原告黄利明受伤的交通事故。本事故经广丰县交警大队认定,由被告黄利明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广丰县人民医院和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97天,花了医疗费123,432.16元,其中被告黄利明支付了3000元。2014年10月24日,原告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九级伤残。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4,918.66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黄利明辩称,一是其已支付赔偿款3000元,请依法扣除,二是其车辆参加了保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辩称,一是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但被告黄利明在事故中逃逸,第三者责任险中不赔,二是对原告伤残有异议,请求重新鉴定,三是护理费过等过高,鉴定费和诉讼费不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8日,被告黄利明驾驶赣E×××××号货车,途经广丰县永丰街道东门头路段时,碰撞到行人黄利明,造成原告黄利明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利明未保护现场并驾驶车辆离开现场(黄利明称当时未发现碰撞到行人,不存在逃逸的故意和动机)。本事故经广丰县交警大队认定,由被告黄利明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广丰县人民医院和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97天,花了医疗费123,432.16元,其中被告黄利明支付了3000元。2014年10月24日,原告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九级伤残。庭审期间,保险公司申请对原告伤残进行重新鉴定,本院委托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认为原告伤残仍为九级。广丰县环境卫生管理所证明,傅志玲是该所员工,月工资2100元。被告黄利明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三者险限额30万元,未保不计免赔偿条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费发票等证据证明。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黄利明负事故全部责任,本院予以采信。黄利明在本案中存在事实上逃逸的行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经济损失本院核定如下:医疗费123,432.16元,误工费25,200元(2100元*12月),护理费8536元(88元*97天),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19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40元,鉴定费1200元,伤残赔偿金87,492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共计256,740.16元。上述赔偿款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12万元,余款136,740.16元由被告黄利明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傅志玲经济损失共计256,740.16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赔偿12万元,由被告黄利明赔偿136,740.16元(黄利明已支付3000元);二、驳回原告傅志玲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给付内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40元,减半收取2820元,由被告黄利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罡红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丽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