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2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2942号原告鲁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来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艳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