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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2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2942号原告鲁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来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艳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