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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07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赵培培与孙贞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培培,孙贞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7891号原告赵培培,女,年龄32。被告孙贞浩,男,年龄33。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培培诉被告孙贞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杜春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