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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一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廖革与柳州市柳北区美富床上用品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革,柳州市柳北区美富床上用品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838号原告廖革被告柳州市柳北区美富床上用品店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蒋樟芳。廖革诉柳州市柳北区美富床上用品店关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廖革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革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革负担。本院退回原告廖革25元。审判长     审判员  覃思斯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伍冬仪 搜索“”